立法院三讀透過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」,該法立法有意為保障民眾隱私權,除了規範通訊監察(監聽)對象的範圍,也嚴格限制監聽之發動。司法警察機關聲請監聽,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,審判中則由法官核發;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,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的機關長官亦得核發通訊監察書,但必須通知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補行同意。本法透過后,坊間徵信社以裝置竊聽器、針孔攝影等模式執行業務都將觸法,情治機關亦不得漫無禁忌地監聽。新法規定,違法監察他人通訊,並意圖營利者,處一年以上,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請購買者勿使用監視器作不法勾當。
「通訊保障監察法」對違法監察他人通訊有處罰規定,意圖盈利處罰更重。在監聽各項法律的規範下,經由非法取得的錄音證據,在法庭上將被視為無效 ,也可能無法保護被害者。法律規定,如果因為需要證據而錄音,必須先告知對方,對方同意錄音了這個證據才具有法律效力,否則只能供為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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